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 2 條
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
第 5 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選舉一次,由院士會議選舉之,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
院士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四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科學組
二、工程科學組。
三、生命科學組。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