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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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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第 2 條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