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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考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偽造變造證件,無論係其自行偽造變造證件之 內容,或使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該證件之上,均有該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