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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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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2 條
國民大會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27 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