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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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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9 條
審判長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得予以制止,並得禁止其使用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198 條
開審陳述使用照片、圖片、錄音、錄影、模型、裝置、道具或其他物品輔助說明,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除顯然不致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產生預斷、偏見外,不得為之。
前項情形,該物品應於當日庭期前先行提供他造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