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單獨所有土地之特定部分買受人,除出賣人有不能將該部分分割後移轉登
記與買受人之情形外,不得請求出賣人移轉登記按該部分計算之土地應有
部分,而與原所有人共有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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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上訴人公司係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其以私法人地位,與被上訴人公
司成立本件互易契約,既未附有何種停止條件,自難謂尚未生效,此種私
經濟行為,應受私法之適用,不因內部稽察程序而有所影響,被上訴人以
其已依契約履行自己應負之義務,爰訴請上訴人亦就系爭建地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與伊,即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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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依契約內容而為履行之義務,縱其契約標的為給付
不能,不免罹於無效,而對於非因過失信其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
當事人,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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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契約上所載明之債權人
,不問其實際情形如何,對於債務人當然得行使契約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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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買賣約據所載明之買受人
,不問其果為實際上之買受人與否,就買賣契約所生買賣標的物之給付請
求權涉訟,除有特別情事外,須以該約據上所載之買受人名義起訴,始有
此項請求權存在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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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被上訴人某某縣志局未於縣志刊載上訴人先人為某某之施主,在私法上無
從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有刊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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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被上訴人於民國十三年向案外人某氏典受坐落某處住房一棟,約定該房出
賣時,被上訴人有優先承買之權,民國十七年,某氏竟將該房賣給上訴人
之夫某甲管業,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此項約定僅生某氏與被上訴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某氏違反此項約定而將該房之所有權讓與某甲,被上訴人
僅得向某氏請求賠償損害,不得對某甲訴請確認其有先買權,並主張某甲
受讓該房所有權之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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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履行遲延時,他方當事人苟未定相當期限為履行之催告
,並因其於限期內仍未履行而行使解除權,則已成立之契約,即仍屬存在
,負有遲延責任之一方,並非無請求他方履行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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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訂立契約取得債權時,僅該受任人得向他方當
事人請求履行債務,故在受任人未將其債權移轉於委任人以前,委任人不
得逕向他方當事人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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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名義上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擔清償之責,有無為他人代借或轉借情事,
非與債權人有特別約定,不能有所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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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債權債務之關係,應依確實可信之證據為憑,借券上所載明之債務人,不
問其果為實際上受益之人與否,就其債務總須以名義上之債務人擔負履行
之責,不得以與第三人之交涉,對抗債權人而求減輕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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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擔保權為債權之從權利,債權人於債務人屆期不為履行時,固可就擔保之
標的上行使物權,然決不能因此即限制債權人之行使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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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債權債務原係特定人間之關係,故依據契約應負償還義務之當事人,斷不
容以他人欠款亦未清償為詞,對於債權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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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名義上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清償之責,縱有為他人代借或轉借情事,
非與債權人有特別約定不能有所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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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債務關係無論實際上享用債款之人為何人,總須由借券上出名之債務人,
負擔履行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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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依據契約應負償還義務之
當事人,不得以所借之款係供給他人使用為詞,對於債權人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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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一)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結約為
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其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人為何人,當然應由締
結契約之當事人負歸償之責。
(二) 金錢之借貸本可僅憑個人信用,並不以有保證人及抵押品為契約成
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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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債務債權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與人結約
為債務之負擔者,即對於債權人當然負契約上當事人應有之責任,至其實
際享用債權金額之為何人,原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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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凡以自己名義與人結約為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人為何
人,對於債權人當然負契約當事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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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擔保物之設置所以擔保債權之效力,故凡債權曾經設定擔保物者,在債權
人固得先於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就該擔保物受清償,而債務人要不得藉
口有擔保物,即可拒絕債權人清償債務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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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
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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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名義上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擔清償之責,不得以所借之款係供給他人
使用為詞,對於債權人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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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名義上之債務人,就其債務應負償還之責,無論其有無為他人代借或轉借
情事,均不得對債權人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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