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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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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98 條
農地因農人施用勞力與資本,致地價增漲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36 條
地籍除已依法律整理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整理之。
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