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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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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197 條
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
1.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3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 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 判解可據者,不得指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