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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上訴人等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僅印有銀行券票面模樣,尚未完 成偽造銀行券之行為,仍屬未遂,原判決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論 以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銀行券未遂罪,尚無不合。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臺灣省之新台幣係經中央政府許可由臺灣銀行發行之銀行券,與政府發行 具有強制通行力之國幣不同,被告等所共同偽造者既為臺灣銀行所發行之 新台幣,自應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處斷,無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處罰 之餘地。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刑法上所謂紙幣,係指政府發行之紙質貨幣,具有強制通用力,而不與硬 幣兌換者而言,現僅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之鈔票足以當之,廣東 省銀行鈔票不過經政府許可而發行之銀行券,無論是否停止兌現,不能以 紙幣論。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中國農民銀行鈔票,已經財政部於民國二十五年通令與中央銀行法幣同樣 行使,即應視為紙幣。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銀行券之變造,必以該銀行券之本身原具有通用效力,惟將其內容加以變 更者始屬之,若券已作廢,而又重行改造,以供行使,即係偽造而非變造 。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自幣制改革以後,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各種鈔票,均應認為紙幣 ,上列四行以外各銀行經政府許可發行之鈔票,仍屬銀行券。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中國農民銀行鈔票,既由財政部定與法幣同樣行使,四省農民銀行係該行 未擴充改組以前之名稱,該項四省農民銀行鈔票流通市面未經收回者,應 與中國農民銀行鈔票同論,曾經財政部核定有案,是四省農民銀行鈔票, 亦屬紙幣之性質。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將中央銀行一元紙幣之一字,用刀刮去,改成五元,意圖行使,應成立變 造紙幣罪。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偽造紙幣之行為,其開始摹擬與印造樣品以迄付印未成,雖經數個 階段,然係持續的侵害一個之法益,僅屬一個行為,顯與數個獨立行為之 連續犯有別。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將殖邊銀行已成廢券之五元鈔票一張、一元鈔票二張,擦去銀行字號 ,加印北京、北洋經理等字,復另行摹寫交通、中南、中國、農工、北洋 、保商各銀行橫條,以便改成各該銀行之鈔票,其偽造行為縱未完成,惟 其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銀行券之行為,已著手實施,自應以偽造未遂論罪 。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限制行使之銀幣,在兌換期間內,仍應認為刑法上之通用貨幣。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收集偽幣罪之成立,除有收集行為外,以該項偽幣並非犯人自己所偽造或 變造者為必要。本案搜獲之偽幣,如僅由上訴人等收集而來,意在供行使 之用,並未實行交付於人,則其收集行為,自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 二項之罪。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所謂銀行券,係指經政府許可,由銀行發行之兌換券而言。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外國銀行在中國發行鈔票,如經我國政府許可,應以銀行券論,不能認為 有價證券。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錢莊所發行之一元鈔票,是否為曾經官許發行之兌換券,原審未予釋明, 則此項偽票,究係銀行券,抑為有價證券,尚屬不明。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所謂通用紙幣,係指政府發行有強制通行力之紙幣而言 ,中國銀行鈔票,係經政府許可而發行之銀行券,與通用紙幣性質不同, 故偽造中國銀行鈔票,應以偽造銀行券論。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被告雖以幫助某甲收集偽造之日本正金銀行鈔票為名,向某甲詐取現 洋十三元,但該被告不過以此為詐欺之方法,並未著手收集,極為明顯, 既未著手於收集偽造銀行券罪之實行,自不生未遂問題。乃原審判決除科 處被告詐欺罪刑外,復認為幫助收集偽造紙幣未遂,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一 條第三項,處以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顯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