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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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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08 月 29 日
解釋文: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係指國幣幣券而言。 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