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非訟事件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195 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1.
裁判字號:
64 年台抗字第 2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本票發票人以相對人所執伊名義簽發之本票三張皆第三人所偽造,訴求確 認兩造間就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雖逾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所定之期間,惟本票發票人不依該條項所定期間提起確認之訴,僅無同 條第二項之適用,非謂逾此期間即不得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