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29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 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
2.
裁判字號:
7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 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 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 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 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
3.
裁判字號:
66 年台上字第 27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 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 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 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4.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9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其繼承人得否就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請 求加害人賠償,學者間立說不一。要之,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時 ,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由成立,則為一般 通說所同認,參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於第一百九十二條及 第一百九十四條定其請求範圍,尤應解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 並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請求賠償。
5.
裁判字號:
廢
50 年台上字第 11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受精神之損害得請求賠償者,法律皆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十八條、第十 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九十 九條等是。未成年子女被人誘姦,其父母除能證明因此受有實質損害,可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請求賠償外,其以監督權被侵害為詞,請求給付慰藉 金,於法究非有據。
6.
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8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固應負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 條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故過失之有無,抽象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 ,具體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重大 過失,則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定之,苟非欠缺其注意,即不得謂 之有過失。
7.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9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原得對於加害人請求給付賠償相當之金額,但須他人有不法加 害之行為,方得對之為此請求。 (二) 習慣法則之存在與否,除主張之當事人依法提出證據外,法院應依 職權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