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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九十條至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儲存相關設備之四周五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該設備內者除外。),且不得置放危險性物質。
設置於消費設備之閥或旋塞及以按鈕方式等操作該閥或旋塞之開閉按鈕等準用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採取可使作業人員適當操作該閥或旋塞之措施。
從事消費設備之修理等相關作業,準用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加熱灌氣容器等、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但設有安全閥及可調節壓力或溫度之自動控制之加熱器內之配管,不在此限。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應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後應防止損傷閥等之措施。
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應使用管理計畫。
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
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
四、連接容器與配管之軟管或可撓性管(以下簡稱撓管),連結容器處應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
五、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
六、撓管及配管之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之CNS 國家標準或ISO 國際標準。
七、應設置漏洩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八、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前項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