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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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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92 條
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
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
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
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
四、森林用地。
五、公立醫院用地。
六、公共墳場用地。
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46 條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