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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某甲為上訴人等之親屬,本有拒絕證言之權利,第一審檢察官始而執行羈 押,繼復屏絕書記官自作筆錄,秘密勸誘吐實,已屬違法,核其所述,又 屬游移含混之詞,旋至第一審公判庭,即加否認,其為順承發問意旨,希 圖釋放,至為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