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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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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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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191 條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1.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25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 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定有明 文,該項決議在未撤銷前,仍非無效,此與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不同。
2.
裁判字號:
廢
63 年台上字第 9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公司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而召開股東會為決定時 ,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及違反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股東會之決議方法之違法,依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僅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之, 而不屬於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決議內容違法為無效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