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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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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1 條
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情形外,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之訴訟行為有不適當情形,得向審判長反應;經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為第一項訴訟行為之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於法院前項裁定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67-1 條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