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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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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第 19-3 條
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23 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