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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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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 19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應以該跨國企
業在臺之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
。該跨國企業在臺之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於代申請時表明願
負擔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