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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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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第 19 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其中於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第一項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類別、主要時段之界定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42 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分級處理辦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