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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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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第 19 條
請領各類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應於接獲訓練及格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檢具申請書及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合格證書。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原參加訓練之課程、內容有
變更時,應就其變更部分補正參加訓練及格後始得申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