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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表會同在場。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