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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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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19 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規定之調查結果,發現有缺氧空氣漏洩入作業場所時,應即通知有關人員及將緊急措施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
第 13 條
雇主採用壓氣施工法實施作業之場所,如存有或鄰近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之地層時,應調查該作業之井或配管有否空氣之漏洩、漏洩之程度及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之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