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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畜禽、種源,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或輸入。
畜牧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推廣、販賣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輸出或輸入種畜禽、種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