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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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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19 條
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定特性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體水產動植物之名稱、來源、分類學地位、用途、國內養殖情形、一般生物學特性、繁養殖方式、食性及在國內之野生種或近緣種。
二、基因轉殖所使用之外源基因種類、數目、名稱、來源及其表現之調控機制,與其在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細胞內之存在位置、表現及其穩定度。
三、載體之名稱、來源及分子特性。
四、基因轉殖方法、鑑定方法、學理依據及轉殖後標的基因之分子證據等。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
第 17 條
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遺傳特性調查計畫。
二、特性說明書。
三、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證明文件。
四、依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規定完成實驗室試驗之證明文件。
五、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