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