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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前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前項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及選任理由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