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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作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