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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受託檢驗之法人、團體,辦理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