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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二條第六款醫療器材商申請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
(一)申請製造者:醫療器材製造業許可執照。
(二)申請輸入者: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
二、醫療器材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製造品質資料、安全性與效能試驗報告、人體使用資料及風險利益評估報告。
三、製造廠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文件。
四、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五、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資料,得以國外政府核准製造銷售證明替代。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第一款: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或精神科教學醫院。
二、第二款:政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第三款:醫療器材商、藥商或臨床試驗機構。
四、第四款:
(一)使用樣品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捐贈贈品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自然人或商號。
(三)使用專供個人自用醫療器材之自然人。
五、第五款:從事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以下簡稱維修業者)。
六、第六款:醫療器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