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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作委託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