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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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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條
第十四條第五款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第 14 條
第十條第一款第三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