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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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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第 19 條
醫師除正當治療目的外,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9 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