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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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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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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醫藥發展法
EN
第 19 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中醫藥發展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5 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