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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為證明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已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其穩度之計算應依下列假定:
一、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間之體積中心上。但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垂向重心位置,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應將甲板下假定空隙之影響列入計算時,必須依下列公式增加由於穀類橫移之假定傾側力矩,以補償穀面垂向移動所生之不利影響:
總傾側力矩=1.06×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二、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量,在任何狀況下,應以全部載貨艙間之體積除以積載因數。
三、未平艙滿載貨艙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空間之體積中心上,而無需考量其空隙。在任何狀況下,貨物之重量應依前條第二款或第四款假定所得之貨物體積除以積載因數計算之。
四、部分裝載艙間內應依下列公式將穀面垂向移動之不利影響列入計算:
總傾側力矩=1.12×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任何其他同等有效之方法得准予採用以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補償要求。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於其整個航程中之完整穩度性能,依第三章及附件二所述之方式考慮因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力矩後,至少應能符合下列基準:
一、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角: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或大於甲板浸水之角度,兩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於靜穩度曲線圖上,當傾側角達傾側力臂與扶正力臂兩曲線垂直座標差距之最大處、或四十度、或船舶之泛水角度等三者中之最小角度時,傾側力臂曲線與扶正力臂曲線間之淨剩餘面積,於所有裝載狀況下,不應小於零點零七五公尺-弳度。
三、經過液艙自由液面效應修正後之初定傾高,不應小於零點三公尺。
前項完整穩度之計算,其所依據之基本穩度資料,應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認可。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其穀面與貨艙上界限面間餘留之空隙假定如下: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款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所有與水平傾斜小於三十度角之周界表面下,其餘留之空隙係假定與周界表面平行,空隙之平均深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Vd=Vdl+0.75(d-600)毫米
Vd 為空隙之平均深度,其單位為毫米;在任何狀況下假定值不應小
於一百毫米。
d 為縱桁之實際深度,其單位為毫米。
Vdl 為附件五所列之標準空隙深度: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應假定在裝載後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形成空隙之開口邊緣與水平成三十度角斜滑入甲板下之空隙區。
三、在滿載之艙口內及艙口蓋內之任何未填滿空隙,其空隙之平均深度係假定自艙口蓋最低部或艙口邊緣材頂部二者中之較低處起,量至穀面下一百五十毫米。
四、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艙端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船間內,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艙口端梁之較低邊以三十度角斜傾滑離裝入區。艙口端梁上依附件六規定設有灌入孔時,則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艙口端梁之直線以三十度角斜滑入各方向,其直線係將實際穀面之波峰及波谷取平均值而得之直線,如附件七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