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船舶無線電臺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並申請複驗;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向審驗機構申請安全證書或安全無線電證書。
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船舶及遠洋漁船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內,由始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於電臺執照或證書上簽署之。但遠洋漁船有特殊原因,無法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審驗時,得於原應申請審驗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審驗,延期期限以次年度申請期限前為限。
航行國際航線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船舶及遠洋漁船辦理前項審驗,得於安全證書、安全無線電證書或本國船舶檢查證書有效期限內之每年定期檢查時一併辦理。
第四項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並申請複驗;經複驗仍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得辦理船舶無線電臺之不定期檢查。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 EN
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船舶所有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核准。但已於國外設置並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以下簡稱審驗機構)完成審驗或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經審驗合格者,得免申請設置核准,直接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以下簡稱電臺執照)。
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未能於期限內設置完成者,船舶所有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船名、船舶總噸位、船長、船舶種類、航行區域、船籍港、電臺種類、無線電信機件設備資料。
二、漁船除前款資料外,應另載明漁船統一編號、作業漁區及所屬區漁會。
船舶所有人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內,有增設電臺設備之需要時,得檢具無線電機件規格說明書,申請增設電臺設備設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