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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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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於依第四條規定所為之公告中,載明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及繳納履約保證金之事項。
使用者完成主管機關所定之應履行事項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前項完成之應履行事項不完全或遲延時,主管機關得要求使用者支付,或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遲延履約及違約金。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
EN
第 4 條
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期間。
二、無線電頻率之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及其他條件與限制。
三、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限制。
四、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
五、應繳納之費用。
六、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