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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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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第 19 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解釋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 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 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