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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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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候選桃園機場績優駕駛人之推薦單位如下:
一、機場公司。
二、航空警察局。
三、自律委員會。
推薦單位應依駕駛人平時工作績效或記錄有案之績優事蹟從嚴推薦。
前項績優駕駛人之評定,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市之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等相關公(工)會之代表各一人,就依前條規定被推薦者,評定為績優駕駛人。
前項評定時間於下屆抽籤前辦理,被評定之績優駕駛人列為下屆排班計程車保障名額;其保障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之。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
第 18 條
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
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
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