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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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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第 19 條
公路修建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始得開始使用。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1 條
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
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