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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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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19 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於前條撤銷或廢止評定之通知到達時,喪失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並由本院追繳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無法追回者,公告註銷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
第 18 條
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撤銷或廢止優良評定時,由本院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並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時副知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