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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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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19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公共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防設備。
二、自來水事業。
三、公共衛生。
四、中央或地方之公共建築。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6 條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