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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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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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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標準法
EN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標準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7 條
國家標準制定之程序如下: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定公布。
前項制定程序及國家標準之修訂、確認、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