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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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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N
第 19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8 條
事業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