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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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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經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擇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應於
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五年免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影本。
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之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影本。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備查函影本。
但屬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擴充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