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上市之遊戲軟體,其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就其持有及其經銷商或代理商之遊戲軟體,應依第十條規定標示分級級別並登錄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前項遊戲軟體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下載之人應通知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依前項規定標示分級級別。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 EN
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於其遊戲軟體上市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標示分級資訊。但非由前述之人所供應之遊戲軟體,應由實際供應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
前項之人應於遊戲軟體上市前將遊戲軟體分級級別、情節及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登錄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供分級查詢。
遊戲軟體產品包裝及遊戲軟體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之內容,不得逾越該遊戲軟體之分級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