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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