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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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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受贈對象於受第十一條第三項請款通知後,應依計畫於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支出用途內使用,並妥善保存計畫期間內之支出憑證,於本部指定期間內辦理計畫結案,並配合本部辦理就地查核。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第 11 條
本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本部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以前開立捐贈收據予捐贈營利事業,並於捐贈收據載明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捐贈金額、受贈對象、營利事業與受贈對象間之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本部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前項捐贈相關資料,以電子資料交換方式,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本專戶收受捐款後,本部應於開立收據時,同時通知受贈對象請領款項。
第 15 條
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專門從事運動賽事之選手報酬。
二、教練指導費。
三、運動科學支援費。
四、運動防護費。
五、訓練器材裝備費。
六、參賽報名費。
七、移地訓練費。
八、參賽或聯賽期間旅運費。
九、場地租借費。
十、裁判費。
十一、相關保險費。
十二、場地維運費。
十三、選手退役輔導費。
十四、因應特殊傳染性疾病防疫措施衍生費用。
十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支出用途。
受贈對象應依前項支出用途,列明於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計畫之經費需求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