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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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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N
第 19 條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四條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受託學校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
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
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