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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學校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
本辦法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前項所稱改名,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改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其他因學校校務發展需要之改名。
第一項所稱改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
(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前項第二款改制後之學校,以私立學校為限。
第一項所稱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
三、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